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财保548号
申请人: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后朱村济西国家湿地公司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张庆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昶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双泉镇郝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郝宗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郝婷,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昶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郝婷的银行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昶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郝婷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葛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