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

山东天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474号
原告:山东天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一路474号平房西1号。
法定代表人:来永玲。
被告: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后朱庄村济西国家湿地公园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张庆忠。
原告山东天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山东天酷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天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令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 娟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