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4142号
原告: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往所济南市长清区后朱庄村济西国家湿地公园南50米。
法定代表人:张庆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济南昶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郝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明兰。
原告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昶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取5元,由山东济西湿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君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刁梅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