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保208号
申请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港务二路贺东村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铭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未央区凤城一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铭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陕0113民初106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足额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铭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857.96元,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保208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11-22
地点:雁塔法院执行局
参加人:***、***、**
承办人:**
记录人:***
贾:今天合议申请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铭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请承办人汇报案情。
张:申请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铭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17)陕0113民初106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足额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铭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857.96元,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208号案保全完毕。现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
张:已依法足额保全,本案保全完毕。
***:同意上述意见。
贾:同意以上两位同志的意见,报领导审批
合议庭决议:
本院(2017)陕0113执保208号案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