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0656-1号
申请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港务二路贺东村以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铭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铭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陕0113民初10656号民事裁定书,对陕西铭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0857.96元予以冻结。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已依法撤诉。现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解除对陕西铭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0857.96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铭通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0857.96元的冻结。
保全费1374元,由申请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婷
代理审判员杨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见文娟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