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4执恢9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穂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廷吉市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GKF2F。
法定代表人郝光辉。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福林园苗圃,住,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红星村二社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L14375113P。
法定代表人史国翠。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西路**册号:510125000008900。
法定代表人苏绍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祥福,男,194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男,194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执行人穂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新都区福林园苗圃、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福林园苗圃、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祥福、***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穂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成交,成交价为130840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苗圃进行两次拍卖并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抵偿。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徐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荣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