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14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商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七号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6861383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西路。组织机构代码:20258456-9。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礼拜村1社。身份证号码:51012519********。
本院在***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2)川0114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楼××号房屋(不动产**号510114001016GB00463F0009003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昊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悦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