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2002执恢252号之一
申请人执行人:**,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1)雁江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4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钟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