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2002执恢252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1)雁江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92,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92,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1)雁江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