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1)川0107执字第0161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予以冻结,因上述债权余额不足,加之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1)川0107执字第01615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尧刚
执行员**
执行员方钦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