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龙泉民初字第1016号
原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龙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虎建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龙虎建筑公司承包的怡和新城A2区安装提供劳务,双方于2010年11月18日经过结算。龙虎建筑公司分别于2011年春节、2012年1月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后尚欠原告劳务人工费总计32429.75元。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龙虎建筑公司给付原告*某某劳务人工费32429.75元。
被告龙虎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龙虎建筑公司将所承建的怡和新城A2区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2010年1月24日,龙虎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工长)***与***进行结算,对工程造价予以确认。2010年11月18日,在国地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彭松的见证下,龙虎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就工程款给付情况进行核对,确认龙虎建设公司尚欠***72429.75元。后龙虎建筑公司于2011年春节、2012年1月陆续给付,至起诉尚欠***工程款32429.75元。
另查明,案涉工程现已竣工验收。
上述事实,有《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工程结算单》、《怡和新城A2区班组帐务核对单》、证人***的到庭证言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龙虎建筑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不具有相关施工资质,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现已竣工验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诉请给付下欠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新都龙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2429.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龙虎建筑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将所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