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12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华,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3号凤岭名园19号楼533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新。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街同兴村张家田村北302号。
负责人:谢斌。
被告:***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镇沙湾村。
法定代表人:周玉泉。
第三人:吕伟,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吕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以广西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叶晓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邱武敏
书 记 员 江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