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2882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珠海区。
委托代理人:蔡振朝,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谦可,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凤岭名园**楼**房。
法定代表人:郭卫新。
被申请人:***,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1463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01463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1945010000000733】,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146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