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863号
原告:***,男,1974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现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3号凤岭名园19号楼533号房。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街同兴村张家田村北302号。
原告***与被告***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庭审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叶晓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健涌
书记员江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