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863号

原告:***,男,1974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现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3号凤岭名园19号楼533号房。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白玉街同兴村张家田村北302号。

原告***与被告***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庭审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叶晓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健涌

书记员江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