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60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市。
被执行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3号凤岭名园19号楼533号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602执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崇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农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