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90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南二路**华城都市******。
法定代表人:费良湘。
被执行人: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东胜,住所地玉林市东胜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岚。
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9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经查属被执行人玉林市洪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座落在玉林市玉东新区,我院另案已查封,因查封在前,本案暂不宜处置。此后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760159.6元及利息,执行费30002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伟东
审判员 唐国富
审判员 钟 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官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