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硕悦全过程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硕悦全过程工程有限公司玉林第一分公司、广西纵购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民辖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硕悦全过程工程有限公司玉林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刘华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纵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清兰。
原审被告:刘华强,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原审被告:广西泽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宜曦。
原审被告:覃宜曦,男,生,瑶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原审被告:广西硕悦全过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小荣。
上诉人广西硕悦全过程工程有限公司玉林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硕悦玉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纵购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购公司)、原审被告刘华强、广西泽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一公司)、覃宜曦、广西硕悦全过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7民初5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硕悦玉林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纵购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刘华强、泽一公司、覃宜曦、硕悦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由本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供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系与本案有实际争议的地点,该协议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纵购公司,属于一审法院司法管辖区域,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硕悦玉林分公司主张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硕悦玉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硕悦玉林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红恩
审 判 员 李 涛
审 判 员 王五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小芳
书 记 员 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