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2执48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宁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硕悦全过程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与***、南宁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广西硕悦全过程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宁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广西硕悦全过程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2019)桂03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28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广西硕悦全过程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好成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国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