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凡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67号
申请人昆明凡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凡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3×××7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昆明市浅水湾支行)内的资金534271.95元;申请人昆明凡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和《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凡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3×××70(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昆明市浅水湾支行)内的资金534271.95元予以冻洁;如该账户内的资金不足534271.95元的,对该账户予以查封。 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云
书记员 梁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