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0721执142号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9)云072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4766440元,至今未履行4754092.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丽江中投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院经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丽江中投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卡余额有12347.72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划扣,因本案申请人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2021)云0721执423号案件,本案执行到位的12347.72元已转到(2021)云0721执423号案件。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玉龙县、古城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721执1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和凤生
审判员 赵开相
审判员 和丽杰
书记员 杨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