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智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财保9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6日,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赛亚,云南君晟(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智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77632380R。
法定代表人:张鸣。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被申请人: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84441。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智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周富明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智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价值1018109.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智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价值1018109.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昊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