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242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街青棚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84441。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赖德富,男,1970年11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德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1068元(已交)。
审判员  吴京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楚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