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721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街青棚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84441。
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丽江中投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五台社区天籁雅筑商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1095380XM。
法定代表人:郝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投东方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政府208室-395。
法定代表人:郝军。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9)云072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云0721执142号,于2021年7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2021)云0721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中投东方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4754092.28元,至今未履行4754092.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丽江中投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投东方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院经过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丽江中投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投东方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卡余额,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玉龙县、古城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委托中投东方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查询了其注册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和凤生
审判员 赵开相
审判员 和丽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