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3578号
原告:**全,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成都子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子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全诉被告***、成都子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子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