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民初725号
原告:广西良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良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新区二路龙岗新村(一)113-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P7DTU2K。
法定代表人:梁巧,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淞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明,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广西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七里桥路88号(七里香江)23幢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NB4M86。
法定代表人:李贵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曼,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良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2021年10月15日,原告广西良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良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良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82元,减半收取441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191元,由广西良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恒涛
人民陪审员 黄志梅
人民陪审员 覃远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陆文菊
书 记 员 韦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