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纳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纳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13150号
原告重庆纳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A5幢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887308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古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纳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重庆纳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纳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