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彬与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68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彬,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龙江镇永兴村1组12号,身份证号:51102519********。 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47号餐厅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746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日,根据本院(2022)川0681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人价款37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韬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