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执复12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成都胜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兴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黑水县。 法定代表人:田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莫   文   静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谢   乐   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热娜**·热西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