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执恢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时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新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7810000元、利息390500元,承担诉讼费66470元,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684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时安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23万元。申请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被执行人对四川时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后经核实,该笔债权已被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自2022年7月20日起,通过多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人民银行开户信息等,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的3个银行账户,因该批账户已被其他司法机关多次冻结,本院属轮候冻结。该被执行人在本市两级法院有众多待执行案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知书,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未能执行到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四川时安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23万元已被法院执行完毕,四川时安实业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应当对其终结执行。 因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新02执恢1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川时安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2022)新02执恢1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疆  伟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迪里拜尔买买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金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