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执1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47号餐厅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继彬,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继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203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继彬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8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32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继彬于2022年12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杨继彬共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80000元,被执行人杨继彬于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案其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203执17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热西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梦  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