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203执1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47号餐厅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继彬,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继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203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继彬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8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32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继彬于2022年12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杨继彬共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80000元,被执行人杨继彬于和解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案其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203执17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热西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梦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