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首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梦派科技;深圳梦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956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首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
珠村东横三路8号B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596195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梦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
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宝华森国际中心A栋3层301-312,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9520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首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梦派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
穗仲案字第182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
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梦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
下银行存款8625.86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
款8575.86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8265号仲裁裁决
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
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
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2021)穗仲案字第1826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
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