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3082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亦舟。
原告***诉被告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付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