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306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亦舟。
本院在审理原告**见诉被告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款项已结清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元,由原告**见负担。
审判员*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万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