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中欧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459号
申请人眉山中欧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山经济开发区创新三路西段9号。
法定代表人谢**窈。
被申请人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梁亦舟。
本院受理申请人眉山中欧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眉山中欧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9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眉山中欧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9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眉山中欧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3,9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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