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2965号
原告: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8号西御大厦1-1幢11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817922。
法定代表人:何孝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霖,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玲,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289285。
法定代表人:梁亦舟。
原告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西勘金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燕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璜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