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4973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隆,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梁亦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英,四川恒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毅来,四川恒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浩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8号1-0-2。
法定代表人:周作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街训,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四川浩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浩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0月9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计取),由***负担。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申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