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众明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6934号

原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梦,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兰,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成都众明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华泰五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亦舟,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众明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2020年11月2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成都众明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1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李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