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6934号
原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梦,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兰,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成都众明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华泰五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亦舟,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众明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2020年11月28日,原告***以已与被告***、成都众明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1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范仲卿
书 记 员 李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