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安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9004民初454号
原告***,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仙桃市安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仙桃市安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安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朱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