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安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仙桃市安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9004执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安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汉江北路西侧汉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雄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安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9004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安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租金28333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仙桃市安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划拨该款。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9004执8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安捷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秦 磊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执行员 毛少军
书记员 谢进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