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民初1447号
原告:***,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淇县。
被告:邓坤杰,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雎阳区
被告: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幢26层2603号。
法定代表人:彭利,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梦林,女,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理人:翟万全,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豪,男,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邓坤杰、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以已收到劳务费为由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4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利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侯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