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5468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