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5468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