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22民初2641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告:**杰,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幢26层2603号。
法定代表人:彭利,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砚冰,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果,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杰、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杰在庭审结束后向被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凡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毕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