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7民初204号
原告:叶某,女,194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被告: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利。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增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蔡某、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8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杨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