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2民初69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号院7号楼3单元25号。
法定代表人:沈树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幢26层2603号。
法定代表人:彭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431583.36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编号:AZHZZ***Z0118Q000051Q、保险金额1431583.36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1583.36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