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2民初69号
原告: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7号楼3单元25号。
法定代表人:沈树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幢26层2603号。
法定代表人:彭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