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2民初69号之二
原告: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7号楼3单元25号。
法定代表人:沈树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幢26层2603号。
法定代表人:彭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秀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84元,减半收取计8842元,由原告河南景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