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创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创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23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创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红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01460.

法定代表人游海马,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桂鹿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鹿寨县中心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7038509J。

法定代表人覃耀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22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274795.43元,未执行标的274795.4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冻结、有不动产已查封,该不动产首封法院不是本院没有处置权,故本院将参与分配不动产处置所得款,另外本院将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租金,因租期较长且被执行人涉及债务多,需要时间才能提取到租金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鹿寨县人民法院(2020)桂022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玲

审 判 员  唐玉英

审 判 员  韦 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莫春辉

书 记 员  韦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