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民终1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干生,广西厚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创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红岩路四区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301460。
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声震,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玉林车务段,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中秀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73891837R。
负责人:王承,该车务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车务段技术员,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审被告:广西聚贤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红岩路二区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5572260824。
法定代表人:钟凤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柳州创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玉林车务段及原审被告广西聚贤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4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4民初7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99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历南
审 判 员 吴福汉
审 判 员 梁小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沙伶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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