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403执保257号
申请人: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
法定代表人:邹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结明,梧州市卫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梧州政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市园林实业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兆昌,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的(2017)桂040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梧州政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梧州市园林实业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申请人梧州政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500.23元及利息7842.77元、诉讼费399元。至今被申请人梧州政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2018年12月3日,申请人广西亿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梧州政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述标的额为限,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梧州政荣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4474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龙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维莉
书 记 员 冼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