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满天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588号
原告***,男,1955年9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满天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广场文德大厦南楼A10层、金湖商住小区南楼10层10A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4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广西满天星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沈仲,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凭祥市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第三人***,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凭祥市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满天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